帮苏贞昌转移焦点,替蔡英文推卸责任,民进党追杀“煎尾吴郭鱼”******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张若】民进党败选后价值错乱,一边大肆追杀说真话的绿营人士,一边帮所谓的“中生代四公子”抢位子。结果打败仗的变成“公子”,说真话的反倒成了“匪寇”,揭穿真相的人要替败选的人扛责任,难道这就是蔡英文当局的“谦卑检讨”?
“煎尾吴郭鱼”指的是谁
民进党去年11月26日“九合一”败选后持续找“战犯”,从原本的前新竹市长林智坚造成“一尸多命”、英系操盘手打乱初选规则以及民进党秘书长林锡耀等人放任网军肆虐,不到两个月时间却变了调,“战犯”变成了讲真话的“煎尾吴郭鱼”,民进党不仅对他们恨之入骨,而且扬言追杀。
“煎尾吴郭鱼”是台湾网友把5个人的名字谐音结合在一起的戏称。其中“煎”指的是台北市议员王世坚。王世坚1960年1月出生,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应用化学研究所硕士,1998—2005年任台北市议员,后来担任第六届“立委”,2010年回任台北市议员至今。“尾”指民进党“立委”何志伟。他1982年5月出生在美国, 美国南加州大学公共行政硕士,2010年主动放弃美国籍,2018年开始进军“立法院”。“吴”是美丽岛电子报董事长吴子嘉,1953年出生,前民进党美丽岛系资深党员,曾任环球电视董事长、“中国钢铁公司”董事等,2019年2月被民进党台北市党部决议应开除党籍,2021年10月被正式开除党籍。“郭”是前民进党“立委”郭正亮,出生于1961年6月,台湾大学毕业后又取得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1998年在民进党举办的“中国政策大辩论”中以主张“西进”一战成名。“鱼”指的是民进党“立委”高嘉瑜。高嘉瑜出生于1980年10月,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2010—2020年连续当选台北市议会议员,2020年当选“立委”。2021年,她因遭前男友家暴而在岛内引发关注。
这些人的安全引担忧
民进党败选前后,这5个人要求反省的声音很大。比如高嘉瑜一直对民进党的前途表示忧虑,选前针对林智坚论文抄袭事件预言“一尸五命”,结果一语成谶,激起不少泛绿支持者的愤怒。王世坚批评“行政院长”苏贞昌最为猛烈,甚至拿袁世凯加以讽刺,对林智坚也是不断开炮。林智坚任内兴建的新竹棒球场被爆涉及倾倒废土后,王世坚12日再度开炮,要求现任民众党籍新竹市长高虹安循序渐进开挖棒球场,找出林智坚的罪证。他大骂林智坚是“草包,该被收押”。不少网友留言说,他的建议对林来说简直就是“一刀毙命”。王世坚同时向林的论文指导教授、台“国安局长”陈明通喊话称,应该知所进退。
国民党前“立委”蔡正元直言,“林智坚该被收押”这句话,绝对让很多民进党人气昏,因为蔡英文相当照顾林智坚。王世坚到现在这个地步,已经为他的良心付出了很大代价,不仅没机会挑战“立委”,在民进党内也没前途了,他对王世坚的生命安全“感到高度忧虑”。
吴子嘉和郭正亮经常在媒体上放炮,比如去年12月民进党派前桃园市长郑文灿担任检讨小组召集人后,吴子嘉表示,郑文灿刚被台大撤销硕士学位,现在却要来检讨民进党败选原因,“由这种人品和道德的人来负责,只会让民进党未来复兴的机会越来越渺茫”。1月11日,他又批评陈明通完蛋了,“台大有很多校友会发动攻势、继续攻打陈明通,结果他会很惨”。郭正亮也经常唱衰民进党,何志伟则直指民进党应检讨与黑道的关系,终结“黑金”。
这些日子,民进党不检讨自身,却不断追杀讲真话的人。据《联合报》14日报道,赖清德日前在台北举行政见发表会,高嘉瑜从一进场就遭炮轰,被嘘“下台”“背骨”(背叛),要求赖清德开除高嘉瑜和王世坚的党籍。有党员大喊,“不开除高嘉瑜,不知道你赖清德选这个党主席干嘛?”何志伟也被绿营支持者质疑称,“谁都可以喊除黑金,就你们家红顶商人不行”。还有人对赖清德喊话:“你要不要处理?要不要杀这些人?这个人要不要杀?何志伟要不要杀?”
阻止不了民意反击
高嘉瑜事后坦言被当时的场面震惊了,她16日在脸书晒出“烂鞋照”,4个球鞋不仅鞋身陈旧,鞋底更已脱落甚至全烂,高则对着鞋大喊“真的哀莫大于心死”。有人认为高是意有所指,恐与近期绿营批斗有关,直呼她应该断舍离。
前桃园市议员王浩宇14日在脸书称,王世坚父亲王明德就读台大期间参与读书会,为追女生将禁书送出,结果对方随意乱丢被查获,王明德咬出同学,“最后同学都死了,只有出卖大家的飞黄腾达”。郭正亮16日评论称,跟人吵架吵不赢,去扯别人爸爸,更何况还搞错,“这表示你实在太差了!”
媒体人张禹宣16日分析称,王世坚等人从头到尾的诉求就是“倒苏”、要求蔡英文检讨,攻击5人的侧翼网军的目的就是要“检讨挞伐苏贞昌的声音”,同时极力护航苏贞昌和蔡英文。“立委”王鸿薇称,若民进党自我检讨时仍不愿倾听民众意见,代表没有真正改革和反省。一向亲绿的网红“馆长”陈之汉痛批民进党,做坏事的没事,却欺负王世坚、何志伟、高嘉瑜,不知廉耻。退休大学教授林保淳撰文称,赖清德日前表示,“民进党存在目的只有一项‘为台湾打拼’,如果没有这种决心、没这种觉悟的人,请早点离开”,王世坚、高嘉瑜等人恐怕岌岌可危,虽然未必会被开除党籍,但“留党察看”是一定免不了的。
据中时电子报16日报道,一份最新民调询问“谁是民进党的最大战犯”,结果有93%的受访民众认为是“民进党自己的所作所为”。联合新闻网评论称,在追杀“煎尾吴郭鱼”的同时,民进党高层正积极帮卸任或败选的郑文灿、前“交通部长”林佳龙、前基隆市长林右昌、前屏东县长潘孟安所谓的“中生代四公子”找位子,分别内定出任“行政院副院长”“总统府秘书长”“交通部长”和“内政部长”,但在这4人手中,民进党败掉桃园、新北、基隆,连原本胜券在握的屏东也赢得极其难看,“公子”称号实在刺耳。文章说,民进党被侧翼、深绿牵着鼻子走,就可以假装“黑金”“论文门”都不存在吗?中时电子报称,蔡英文不准他人批判,但阻止不了民意反击,而苏贞昌的施政不得民心,“蔡苏体制”的崩解终将是必然而非偶然。
(环球时报)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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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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