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再坚持一下”就是胜利******
12月19日凌晨,卡塔尔世界杯完美收官,阿根廷队如愿以偿捧回大力神杯。回望28个日日夜夜,许多参赛球队以其出色表现赢得了球迷的尊重,克罗地亚队就是其中一支。
先后挑落比利时、日本、巴西、摩洛哥等强队,支撑克罗地亚队一路走来的,是坚不可摧的韧性。1/4决赛对阵巴西队,比赛打到加时赛时先失一球,克罗地亚队没有自乱阵脚,更没有自暴自弃,以一如既往的坚韧完成了逆转,追平了比分,并最终凭借点球大战将夺冠热门巴西队淘汰出局。
赛场如战场。当身处危局、险局、残局、僵局甚至败局时,我们靠什么实现逆风翻盘,争取最后的胜利?
早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就在《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给出了答案:“被迫处于被动地位了的时候,这时的任务就是努力脱出这种被动……往往有这种情形,有利的情况和主动的恢复,产生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
纵观世界杯赛场,当一场比赛进入加时阶段,双方球员的体力消耗已近极限,此时已不单纯是技战术的对抗,更是意志力的较量。打仗亦是如此,战争的残酷尽人皆知。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就是当生与死的考验来临之际,心理与生理的抗争达到极限之时,看谁能咬紧牙关“再坚持一下”。无数事实证明,最终的胜利,往往属于坚持到最后的一方。
在我军的战争实践中,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战例不胜枚举。英勇顽强的战斗意志和战斗作风,是夺取战斗胜利的重要因素之一。“被动中始行,主动中胜出”的中国工农红军万里长征即是如此。金一南教授在《为什么是中国》一书中写道:“惊天地、泣鬼神的两万五千里长征,连‘战略转移’也是后来的说法,最初讲的是‘突围’,其实当时只是夹缝中求生存。”
夹缝中求生存是何等之艰难!长征路上,红军历经大小近600场战斗,一次次面临绝境,陷入至暗时刻,又一次次从危境中解脱,获得新胜利。将时间轴再拉长一点,强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血战孟良崮、鏖战松骨峰、坚守上甘岭……我军取得的每一场伟大胜利,无不得益于“再坚持一下”的强大韧性。
徐向前元帅曾说:“当你最严重最困难的时候,也是敌人最严重最困难的时候,常常是当你因困难在决心发生动摇的时候,而恰恰正是敌人对胜利感到绝望的时候,这种时机是最紧要的关头,这种时机决定于何方能坚持,何方能熬过这最后的五分钟,何方就能取得胜利。”在解放战争时期的晋中战役中,攻打运城的解放军部队进攻多次受阻,战斗形势险峻。危急关头,时任晋冀鲁豫军区第一副司令员的徐向前向全体官兵发出“坚持最后五分钟”的战斗命令。在战斗号令的鼓舞下,攻城官兵军威大振,攻山头、拔要塞,接连拿下运城、临汾等地。晋中战役得以成为我军以少胜多、以弱战强、以攻克守的经典战例。
其实,不论是“再坚持一下”,还是“坚持最后五分钟”,二者皆是强调“困境中保持韧性”的重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并非一片坦途,我们要学会时刻与困境相伴,在困境中树立决战决胜的信心,时刻葆有战争年代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做到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只要韧性在、信心在,我们就能穿越荆棘,前进的脚步就不会停止。(汪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